风力发电机组招标采购漫谈之一:质保金 VS 质保函

时间:2024-01-09 05:29:11 |  来源:华体会会员登录 

  本文作者曾在某央企从事风力发电机组招标采购多年,同时负责风电场生产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性质和职责所系,笔者在风电机组招标采购方面有一些特别的视角和粗浅感受,愿与同仁分享。

  这一篇讲的是质保金与质保函的对比问题。作为合同质保期履约责任的资金担保,一般会留出合同总价的10%。这10%是直接用现金(质保金,一般是在应付款项中扣留)还是用质保函(由双方约定格式,由卖方银行开具)体现,各家的做法不完全一样,但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可能比较深远。

  众所周知,风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中都规定有质保期,对其定义的主要内容是:卖方负责承担质量责任、保证设备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负责日常维修维护和定期维护,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的责任期限。

  早期的风电机组采购,质保期一般规定为2年。2016年之后,随国家鼓励国产化设备制造政策出台,国内风电机组设备制造业蒸蒸日上,各种品牌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并且在对核心技术还没有全面掌握、没有经过长时间考核验证的情况下,直接投用到风电场运行。这批风电机组投运后,事故频发:飞车、倒塌、着火、大面积脱网,叶片/发电机/齿轮箱等重大部件批量故障,甚至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时有发生,成为了各业主的难以承受之重。为此,大家不约而同,将风电机组质保期普遍提高到5年,希望在卖方的保驾护航下,风电机组多一些运行考验和缺陷整改时间。

  5年的质保期内,质保金/质保函必须是全覆盖的,也就是说扣留在买方的质保金/质保函不少于5年。且常规情况下,都在进入质保期前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这10%的质保金至少提前5年缴纳了税费。随着风电机组设备价格的持续下降,整机设备商的利润空间被挤压的越来越小,10%的质保金几乎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那根稻草。因此,整机设备商叫苦连天,抱怨业主坚持留质保金的“霸王条款”。

  笔者认为,作为买方的业主,不会在关键环节上故意坑害卖方,实现双方共赢是合同根本目标。所谓的“霸王条款”,根本原因是双方在沟通方面存在不足,以及对质保金、质保函的看法上存在差异。

  质保金/质保函的出发点是对质量责任承诺的费用担保,目的是防范质量风险。以10万千瓦陆上风电场项目为例,风电机组采购费用假设为3.5亿,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额为3500万元。对于性能质量较为稳定的机型来说,这些钱基本上可以覆盖5年常规维护维修费用。假如慢慢的出现了重大质量上的问题或者批量缺陷,这些钱根本不足于弥补买方可能遭受的损失。

  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对于业主来说,是可以因为这笔款项的扣留,增加了流动资金。但风险是,如果发生了重大问题,这笔费用可能就是卖方承担的最高额度了。

  而质保函则不同。质保函是卖方银行为卖方开具的信用担保,可由银行直接支付,其三个主要要素是“以买方为受益人、无条件、见索即付”。提取质保函,会直接影响卖方的银行信用评级,这对于整机设备商的公司运营,可能会造成致命的后果。

  认识到这一点,本着对买卖双方都更有利的原则,笔者所在企业在风电机组采购合同中,坚持用质保函作为质保期担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几次重大问题,皆是因为持有质保函而得到妥善解决,甚至在和美国一家公司打交道过程中也因此而保证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作为具体的工作人员,想的较多的是争取和保证企业最大权益。很谢谢笔者所在企业的领导,他一直强调合作共赢的理念,强调不要老想着贪图眼前利益和沾小便宜。印象非常深刻的是,以前按招标文件制式版本,投标保证金要求是现金或者电汇,领导为此对咱们进行了严厉批评。责问我们是不是想到过投标人的利益?一个投标保证金几十万不算多,若投标有效期同时有十几个、几十个投标呢?这对企业会造成巨大负担!因此,在笔者所经手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保证金是采用现金方式,还是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由投标人自行选择确定。

  我相信,风电开发商的企业领导们都会有这样的境界,大家缺少的,可能仅仅是沟通。

  合作客户:金风科技 远景能源 明阳智能联合动力中国海装 SIEMENS Gamesa 中国中车 湘电风能 三一重能东方风电 上海电气 华锐风电 太原重工 运达风电阳光电源 岳能科技 中际联合 UL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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