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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18 13:15:09 | 来源: 华体会登入页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0,799,34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2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0,000股,并于2023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5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2,703,71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7,296,282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2,703,718股已于2023年10月10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8名,分别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股份”)、常州津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津泓”)、沈惠萍、王洪新、杜宝珍、旭辉恒立(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旭辉恒立”)、旭光久恒(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旭光久恒”)、汪雄飞。上述股东直接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为90,799,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24年4月23日起上市流通。

  注:天津华瑞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3年7月更名为常州津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下称“《招股说明书》”)、《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下称“《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本单位/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对发行人的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21年4月23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单位/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单位/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为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对发行人的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21年4月23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别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对发行人的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21年4月23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38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对发行人的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20年11月27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对发行人的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20年11月27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90,799,340股,约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0.18%。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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